- 市場
- 歐盟
- 地點
- 歐洲
- 標誌
- EMC
01這是什麼?
EMC 指令課予雙向要求:設備不得向周圍環境放射不可接受之干擾,且本身須能於受干擾情況下依預期運作。
02此制度為何存在?
引發電磁相容法規之問題於一九八零年代逐漸浮現:隨著電子裝置日益增多,彼此開始干擾運作。電源供應器產生之雜訊使旁邊量測儀器讀數偏移;馬達驅動器蓋過收音機接收。問題並非產品本身之安全,而是「環境」之共用。
因此法規建立雙向要求,理解此點決定整個流程。一方面為「放射」:產品所輻射之電磁能量不得達到干擾周圍裝置之程度。另一方面為「抗擾度」:產品須於合理可預期之電磁環境中維持其功能。僅符合前者而不符合後者之產品,即屬不合格。
範圍並非依產品類型界定,而是依其產生電磁現象或受其影響之能力界定。因此法規涵蓋範圍極廣的產品,而「不產生電磁現象」的產品(如被動元件)則不在範圍之內。
本法規亦不強制要求公告機構;由製造商自行聲明。取得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意見雖可行但屬選擇性。技術文件同樣為唯一防線。
環境分類為本法規中最常被忽略之面向:標準針對住宅環境與工業環境訂定不同之放射限值與抗擾度等級。宣告用於工業環境之產品不得作為住宅用途銷售,且此區別須載於使用手冊中。
03誰的義務?
調和標準完全適用時,由製造商自行聲明。標準未適用或僅部分適用時,則選擇須取得公告機構意見之途徑。
04所需文件
- 產品方塊圖、佈線與接地配置
- 發射和抗擾度測試報告
- 所適用調和標準之清單
- 測試期間之運作模式及性能準則之定義
- 歐盟符合性聲明
05流程
- 01範圍確定確定產品在目標市場屬於哪項法規和標誌範圍。此步驟決定整個流程;一旦出錯,後續所有工作都將白費。
- 02確定適用標準確定市場接受的標準及任何國家差異。同一IEC標準在不同市場可能有不同的差異要求。
- 03制定測試計劃評估現有測試報告哪部分將被接受;規劃缺失的測試。CB Scheme報告(如有)可減少重複測試。
- 04當地方與註冊如果市場需要常駐代表、進口商或申請人,將指定該方並完成必要的註冊。
- 05測試與技術文件進行測試並準備技術文件。部分市場要求測試須在其本國進行。
- 06認證或聲明根據市場制度,出具製造商聲明或從授權機構獲得證書;必要時進行工廠審核。
- 07標誌與標籤標誌與標籤依市場格式與語言規定製作。語言要求在大多數市場的海關進行查驗。
- 08裝運與海關如需裝運前文件,將予以取得;完成需在海關提交的文件套組。
06注意事項
- 無線電設備不在 EMC 範圍內;其 EMC 要求於 RED 中處理
- 於抗擾度測試中,產品未必須完全不受影響;可接受之行為係事先定義。
- 固定裝置另有規定
07相近制度及其差異
- 01EMC 與 LVD兩者共同適用於同一產品;LVD 處理使用者安全,EMC 處理與電磁環境之相容性。此為兩項各自獨立之測試計畫與要求。
- 02EMC 與 RED就具備無線電介面之產品而言,EMC 要求於 RED 範圍內獲得滿足;不另行聲明 EMC。RED 另要求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
- 03EMC 與汽車用 EMC車輛及其零組件適用車輛型式核准架構下各自之 EMC 要求,而非一般性 EMC 指令;測試配置與限值均有所不同。
- 04EMC 與諧波/閃爍要求饋入供電網路之諧波電流與電壓波動由獨立標準規範,屬 EMC 檔案之一部分;不應與放射測試混淆。
08方案詳情
本頁說明進入歐盟市場的方式。方案本身——其範圍、流程、有效期及所需文件——詳見認證頁面。
電磁相容性指令 (EMC) 和 CE 標誌10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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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時程因產品、所需測試工作量、樣品運送時間及主管機關工作負荷而異;因此本頁不提供以天或週為單位的時程。決定時程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須在目標國進行測試、是否需要工廠審核、指定當地代表所需時間,以及技術文件目前的完備程度。針對您產品的實際時程將在報價階段以書面形式提供。
市場准入制度經常變動:範圍清單會更新、過渡期會延長、新要求會增加。本頁說明制度架構及義務歸屬;您產品適用的範圍與日期將在報價階段依現行法規文本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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