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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
01這是什麼?
CE 標誌係就進入歐盟市場所適用於產品之所有指令表達符合性聲明。其並非單一證書,而係產品所適用法規整體符合性之具體展現。
02此制度為何存在?
CE 標誌是 1985 年採行之「新方針」政策的具體展現。該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十分具體:各會員國各自實施本國技術要求,實際上使單一市場的訴求形同虛設。一項產品若要在十二個國家銷售,須經過十二套各自獨立的核准程序。
解決方案分兩步驟。法規僅規定基本要求,其技術對應內容則由標準化機構訂定。如此一來,法規得以維持有效而毋須隨技術變動而修改;標準更新時,要求便隨之更新。
第二步是相互信任:於一國妥善聲明之產品,無須再經核准,即可於其他國家自由流通。CE 標誌即為此信任之象徵——其所顯示的並非產品品質,而是製造商聲明之存在。
因此,CE 標誌在法律上並非一份證書,亦非由任何機構所「核發」。製造商自行備妥技術文件、簽署符合性聲明並自行標示該標誌。在涉及公告機構之法規下,該機構核發其自身之證書;此證書係聲明之依據,而非聲明本身。
標誌的濫用亦於法規中另行規範:在範圍外產品上標示 CE 屬違法行為,市場監督機關將予以制裁。以「作為品質指標」為由在範圍外產品上標示,屬獨立於不符合性之外的違規行為。
03誰的義務?
義務歸屬於製造商;就歐盟境外製造商而言,須有授權代表,且於相關產品類別中須有設立於歐盟境內之負責人。進口商有義務查核產品之符合性並加註自身資訊。
04所需文件
- 適用於產品之指令清單及範圍之依據
- 依調和標準之測試報告
- 風險評估
- 技术文件
- 歐盟符合性聲明
- 以目的地國語言撰寫之使用手冊
- 若涉及公告機構,則須提供相關證書
05流程
- 01範圍確定確定產品在目標市場屬於哪項法規和標誌範圍。此步驟決定整個流程;一旦出錯,後續所有工作都將白費。
- 02確定適用標準確定市場接受的標準及任何國家差異。同一IEC標準在不同市場可能有不同的差異要求。
- 03制定測試計劃評估現有測試報告哪部分將被接受;規劃缺失的測試。CB Scheme報告(如有)可減少重複測試。
- 04當地方與註冊如果市場需要常駐代表、進口商或申請人,將指定該方並完成必要的註冊。
- 05測試與技術文件進行測試並準備技術文件。部分市場要求測試須在其本國進行。
- 06認證或聲明根據市場制度,出具製造商聲明或從授權機構獲得證書;必要時進行工廠審核。
- 07標誌與標籤標誌與標籤依市場格式與語言規定製作。語言要求在大多數市場的海關進行查驗。
- 08裝運與海關如需裝運前文件,將予以取得;完成需在海關提交的文件套組。
06注意事項
- 產品可能同時屬於多項指令範圍;須全部符合。
- 禁止於範圍外之產品上標示 CE
- 技術文件須於歐盟境內可供取得
- 若含有無線電模組,則 RED 取代 LVD 與 EMC
07相近制度及其差異
- 01CE 與 UKCA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差異在於法律框架、標誌及所涉機構之身分。測試報告多可再利用,聲明則須更新。
- 02CE 與 EAC兩者皆為區域性合格標誌,惟 EAC 要求申請人須設立於區域內,並要求批量生產時進行工廠檢查。CE 則無此類申請人之概念。
- 03CE 與品質證書ISO 9001 等系統證書係就組織之管理系統加以評定;CE 則聲明產品符合法規。兩者互不為前提,亦不可互相替代。
- 04CE 與自願性產品標誌GS、ENEC 等標誌屬自願性質,可提供商業信譽;CE 則為投放市場之法定條件。取得自願性標誌並不免除 CE 之義務。
08方案詳情
本頁說明進入歐盟市場的方式。方案本身——其範圍、流程、有效期及所需文件——詳見認證頁面。
歐盟產品符合性(CE)認證10常見問題
有「CE 證書」之類的東西嗎?
法律上並不存在。僅有製造商簽署之歐盟符合性聲明。於涉及公告機構之法規下,該機構核發其自身證書;此為聲明之依據,而非聲明本身。
認證時程因產品、所需測試工作量、樣品運送時間及主管機關工作負荷而異;因此本頁不提供以天或週為單位的時程。決定時程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須在目標國進行測試、是否需要工廠審核、指定當地代表所需時間,以及技術文件目前的完備程度。針對您產品的實際時程將在報價階段以書面形式提供。
市場准入制度經常變動:範圍清單會更新、過渡期會延長、新要求會增加。本頁說明制度架構及義務歸屬;您產品適用的範圍與日期將在報價階段依現行法規文本確認。
歐盟 · CE 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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