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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貨與商品監督

重量監督

ISO/IEC 17020監督報告
監督作業一景

什麼是監督?

計重監督係於獨立檢定人員在場、並使用經查核之計重設備下確認交易貨品之重量。散裝貨貿易中重量直接決定價金,故此項服務具決定性。

為何要執行?

目的在於使發票所依據之重量,建立在雙方均可接受且具追溯性之量測上。

誰會委託?

  • 大宗商品貿易商與散裝貨物買家
  • 出口商與進口商
  • 信用狀當事人
  • 碼頭與倉庫營運商
  • 保險公司

監督範圍

  • 過磅設備之校準與驗證證書
  • 過磅前之歸零檢查
  • 毛重鑑定
  • 皮重鑑定(車輛、包裝、棧板)
  • 淨重計算
  • 重複過磅之一致性檢查
  • 含水率對重量之影響(必要時取樣)
  • 收集並核對過磅單

相關標準

  • ISO/IEC 17020
  • OIML R76
  • OIML R134
  • ISO 4185

方法與設備

  • 經檢定的地磅或平台秤
  • 檢定砝碼(供驗證用)
  • 濕度計
  • 記錄與攝影設備

監督流程

  1. 1委任與指示以書面取得監督指示:釐清範圍、所用方法、抽樣計畫、規範與報告期望。指示範圍同時界定報告的界限。
  2. 2蒐集出貨資訊審閱合約或信用狀條件、預期發票、裝箱單與既往分析報告,並規劃監督日期與地點。
  3. 3現場準備檢定人員赴現場,評估倉庫、碼頭或船舶條件,以及計重與量測設備之適用性。
  4. 4執行監督依既定方法執行數量確認、抽樣、檢查與必要量測,各步驟均以照片與紀錄存證。
  5. 5樣品處理如有取樣,樣品經封緘、標示並於各方間分配,並保留留存樣;如需分析則送交實驗室。
  6. 6發現事項記錄所發現之不符合、毀損或短缺立即記錄並通報委託人。
  7. 7報告出具監督報告,明確載明報告範圍與監督之時間與地點;如信用狀有要求,另依指定格式出具監督證明。

監督報告

  • 監督機構、檢定人員與委託人資訊
  • 監督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 貨品說明、批號與參考文件
  • 所採監督方法及抽樣計畫(如有)
  • 量測與計重結果、所用設備及校正資訊
  • 包裝、標示與堆存狀況
  • 所發現之不符合、短缺或毀損
  • 攝影記錄
  • 樣品封緘編號與保存資訊
  • 監督範圍界限聲明
  • 過磅地點、設備與驗證資訊
  • 毛重、皮重與淨重數值;每次過磅之記錄
  • 含水率(如有量測)
  • 與發貨單據的比對

報告的界限

監督報告僅記載貨品「於監督當時、於監督地點」所查得之狀態,不及於此範圍以外。該報告非品質保證、非符合性證書,亦非保險擔保。監督若採抽樣方式,結果僅代表所取樣品,對整批貨並不提供絕對保證。監督後於裝卸、運輸或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在報告範圍內。

認證資格

監督活動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監督機構之公正性、人員能力與監督方法之有效性。公正性原則具決定性:監督機構不得為其所監督貨品之買賣或製造之當事方。EUROLAB 持有依 ISO/IEC 17020 之國際認可認證,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機構核發;認證範圍按監督類別界定,故於報價階段以書面確認。

範圍與權限

相關監督服務

常見問題

地磅的準確度如何被檢查?

會檢查地磅在法定計量範圍內的檢定證書;此外,公證人也可用標準砝碼或重複秤量進行一致性核對。若磅秤沒有檢定證書,所得結果在商業糾紛中證明力薄弱。

為什麼要測量水分?

在穀物、煤炭、礦石與紡織原料等貨物中,重量有相當一部分是水分。若合約以乾基重量計價,就必須測量水分並進行修正;否則買方等於是買了水。

監督報告是否等同於品質保證?

並非如此。報告僅記錄監督當下及當地所發現之狀況。貨物於後續運輸、裝卸與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屬於報告範圍,監督機構對此不負責任。

如何確保監督人員之獨立性?

監督係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公正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監督機構不得成為其所監督貨物買賣交易之一方。

報告需多久時間出具?

現場作業完成當日即可提供初步結果。最終報告則視是否須進行分析而定,取決於實驗室結果之取得時間;所需時程於報價階段以書面方式明確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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