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督?
計重監督係於獨立檢定人員在場、並使用經查核之計重設備下確認交易貨品之重量。散裝貨貿易中重量直接決定價金,故此項服務具決定性。
為何要執行?
目的在於使發票所依據之重量,建立在雙方均可接受且具追溯性之量測上。
誰會委託?
- 大宗商品貿易商與散裝貨物買家
- 出口商與進口商
- 信用狀當事人
- 碼頭與倉庫營運商
- 保險公司
監督範圍
- 過磅設備之校準與驗證證書
- 過磅前之歸零檢查
- 毛重鑑定
- 皮重鑑定(車輛、包裝、棧板)
- 淨重計算
- 重複過磅之一致性檢查
- 含水率對重量之影響(必要時取樣)
- 收集並核對過磅單
相關標準
- ISO/IEC 17020
- OIML R76
- OIML R134
- ISO 4185
方法與設備
- 經檢定的地磅或平台秤
- 檢定砝碼(供驗證用)
- 濕度計
- 記錄與攝影設備
監督流程
- 1委任與指示以書面取得監督指示:釐清範圍、所用方法、抽樣計畫、規範與報告期望。指示範圍同時界定報告的界限。
- 2蒐集出貨資訊審閱合約或信用狀條件、預期發票、裝箱單與既往分析報告,並規劃監督日期與地點。
- 3現場準備檢定人員赴現場,評估倉庫、碼頭或船舶條件,以及計重與量測設備之適用性。
- 4執行監督依既定方法執行數量確認、抽樣、檢查與必要量測,各步驟均以照片與紀錄存證。
- 5樣品處理如有取樣,樣品經封緘、標示並於各方間分配,並保留留存樣;如需分析則送交實驗室。
- 6發現事項記錄所發現之不符合、毀損或短缺立即記錄並通報委託人。
- 7報告出具監督報告,明確載明報告範圍與監督之時間與地點;如信用狀有要求,另依指定格式出具監督證明。
監督報告
- 監督機構、檢定人員與委託人資訊
- 監督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 貨品說明、批號與參考文件
- 所採監督方法及抽樣計畫(如有)
- 量測與計重結果、所用設備及校正資訊
- 包裝、標示與堆存狀況
- 所發現之不符合、短缺或毀損
- 攝影記錄
- 樣品封緘編號與保存資訊
- 監督範圍界限聲明
- 過磅地點、設備與驗證資訊
- 毛重、皮重與淨重數值;每次過磅之記錄
- 含水率(如有量測)
- 與發貨單據的比對
報告的界限
監督報告僅記載貨品「於監督當時、於監督地點」所查得之狀態,不及於此範圍以外。該報告非品質保證、非符合性證書,亦非保險擔保。監督若採抽樣方式,結果僅代表所取樣品,對整批貨並不提供絕對保證。監督後於裝卸、運輸或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在報告範圍內。
認證資格
監督活動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監督機構之公正性、人員能力與監督方法之有效性。公正性原則具決定性:監督機構不得為其所監督貨品之買賣或製造之當事方。EUROLAB 持有依 ISO/IEC 17020 之國際認可認證,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機構核發;認證範圍按監督類別界定,故於報價階段以書面確認。
範圍與權限相關監督服務
常見問題
地磅的準確度如何被檢查?
會檢查地磅在法定計量範圍內的檢定證書;此外,公證人也可用標準砝碼或重複秤量進行一致性核對。若磅秤沒有檢定證書,所得結果在商業糾紛中證明力薄弱。
為什麼要測量水分?
在穀物、煤炭、礦石與紡織原料等貨物中,重量有相當一部分是水分。若合約以乾基重量計價,就必須測量水分並進行修正;否則買方等於是買了水。
監督報告是否等同於品質保證?
並非如此。報告僅記錄監督當下及當地所發現之狀況。貨物於後續運輸、裝卸與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屬於報告範圍,監督機構對此不負責任。
如何確保監督人員之獨立性?
監督係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公正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監督機構不得成為其所監督貨物買賣交易之一方。
報告需多久時間出具?
現場作業完成當日即可提供初步結果。最終報告則視是否須進行分析而定,取決於實驗室結果之取得時間;所需時程於報價階段以書面方式明確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