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督?
品質監督係就交易貨品是否符合合約所定規範,作獨立評估;評估方式結合目視檢查、量測與樣品分析。
為何要執行?
目的在於於裝運前解決品質爭議,或於爭議發生時提供中立之認定。
誰會委託?
- 進口商與出口商
- 零售連鎖與品牌所有者
- 大宗商品貿易商
- 保險公司
- 仲裁及裁決程序當事方
監督範圍
- 確定規格與合約品質標準
- 依取樣計畫進行取樣
- 目視檢驗與缺陷分類
- 尺寸、色彩、表面與功能檢查
- 確定需要實驗室分析之參數
- 樣品封存與留樣保管
- 計算不良率
- 與規格容許誤差比對
相關標準
- ISO/IEC 17020
- ISO 2859-1
- ISO 3951-1
- ISO/IEC 17025(適用於分析部分)
方法與設備
- 取樣與封樣設備
- 產品專屬量測與檢驗器具
- 色彩比對卡與對色燈箱
- 濕度計與手持式分析儀器
- 攝影記錄設備
監督流程
- 1委任與指示以書面取得監督指示:釐清範圍、所用方法、抽樣計畫、規範與報告期望。指示範圍同時界定報告的界限。
- 2蒐集出貨資訊審閱合約或信用狀條件、預期發票、裝箱單與既往分析報告,並規劃監督日期與地點。
- 3現場準備檢定人員赴現場,評估倉庫、碼頭或船舶條件,以及計重與量測設備之適用性。
- 4執行監督依既定方法執行數量確認、抽樣、檢查與必要量測,各步驟均以照片與紀錄存證。
- 5樣品處理如有取樣,樣品經封緘、標示並於各方間分配,並保留留存樣;如需分析則送交實驗室。
- 6發現事項記錄所發現之不符合、毀損或短缺立即記錄並通報委託人。
- 7報告出具監督報告,明確載明報告範圍與監督之時間與地點;如信用狀有要求,另依指定格式出具監督證明。
監督報告
- 監督機構、檢定人員與委託人資訊
- 監督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 貨品說明、批號與參考文件
- 所採監督方法及抽樣計畫(如有)
- 量測與計重結果、所用設備及校正資訊
- 包裝、標示與堆存狀況
- 所發現之不符合、短缺或毀損
- 攝影記錄
- 樣品封緘編號與保存資訊
- 監督範圍界限聲明
- 所採用之規格與品質標準
- 取樣計畫與樣品數量
- 缺陷分類與數量
- 實驗室分析結果(如有進行)
- 樣品封條編號
報告的界限
品質監督以抽樣為基礎:結果僅代表所抽取之樣品,並不能為整批貨物提供絕對保證。此外,監督員僅評估指示中所定義的標準;報告對規格中未列明的特性不作任何說明。需要實驗室分析的參數,由具備 ISO/IEC 17025 認證範圍之實驗室執行,結果以另立之測試報告提供。
認證資格
監督活動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監督機構之公正性、人員能力與監督方法之有效性。公正性原則具決定性:監督機構不得為其所監督貨品之買賣或製造之當事方。EUROLAB 持有依 ISO/IEC 17020 之國際認可認證,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機構核發;認證範圍按監督類別界定,故於報價階段以書面確認。
範圍與權限相關監督服務
常見問題
若無規格文件,是否仍可進行品質監督?
這相當困難。監督員是依標準或合約規格進行評估;若無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將趨於主觀。在此情況下,雙方至少應就參考樣品或行業標準達成共識。
留樣的用途為何?
若雙方日後產生爭議,已封存的留樣可送至獨立實驗室重新分析。因此,樣品封存與保存期限是監督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環。
監督報告是否等同於品質保證?
並非如此。報告僅記錄監督當下及當地所發現之狀況。貨物於後續運輸、裝卸與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屬於報告範圍,監督機構對此不負責任。
如何確保監督人員之獨立性?
監督係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公正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監督機構不得成為其所監督貨物買賣交易之一方。
報告需多久時間出具?
現場作業完成當日即可提供初步結果。最終報告則視是否須進行分析而定,取決於實驗室結果之取得時間;所需時程於報價階段以書面方式明確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