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督?
數量監督係由獨立檢定人員確認交易標的貨品之數量。方法依貨品性質而異:件貨採清點,散裝貨採計重或體積/吃水量測。
為何要執行?
目的在於使作為發票與付款依據之數量,建立在雙方均可接受之紀錄上。數量爭議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之糾紛來源。
誰會委託?
- 買方與賣方公司
- 信用狀當事人與銀行
- 大宗商品貿易商
- 保險公司
- 報關代理人
監督範圍
- 清點:以箱、棧板、單位及件為單位
- 過磅:鑑定毛重、皮重與淨重
- 所用磅秤之校準與驗證狀態
- 散裝貨物之體積或吃水量測計算
- 驗證包裝重量(皮重)
- 含水率(對重量有影響之貨物)
- 記錄量測方法與容許誤差
- 與裝運單據所載數量比對
相關標準
- ISO/IEC 17020
- OIML R76
- ISO 2859-1
方法與設備
- 校準過的磅秤與稱重系統
- 清點與紀錄設備
- 體積量測設備
- 濕度計
- 攝影記錄設備
監督流程
- 1委任與指示以書面取得監督指示:釐清範圍、所用方法、抽樣計畫、規範與報告期望。指示範圍同時界定報告的界限。
- 2蒐集出貨資訊審閱合約或信用狀條件、預期發票、裝箱單與既往分析報告,並規劃監督日期與地點。
- 3現場準備檢定人員赴現場,評估倉庫、碼頭或船舶條件,以及計重與量測設備之適用性。
- 4執行監督依既定方法執行數量確認、抽樣、檢查與必要量測,各步驟均以照片與紀錄存證。
- 5樣品處理如有取樣,樣品經封緘、標示並於各方間分配,並保留留存樣;如需分析則送交實驗室。
- 6發現事項記錄所發現之不符合、毀損或短缺立即記錄並通報委託人。
- 7報告出具監督報告,明確載明報告範圍與監督之時間與地點;如信用狀有要求,另依指定格式出具監督證明。
監督報告
- 監督機構、檢定人員與委託人資訊
- 監督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 貨品說明、批號與參考文件
- 所採監督方法及抽樣計畫(如有)
- 量測與計重結果、所用設備及校正資訊
- 包裝、標示與堆存狀況
- 所發現之不符合、短缺或毀損
- 攝影記錄
- 樣品封緘編號與保存資訊
- 監督範圍界限聲明
- 所採用之數量鑑定方法
- 磅秤/量測設備與校準資訊
- 毛重、皮重與淨重數值
- 與裝運單據之差異及容許誤差評估
報告的界限
監督報告僅記載貨品「於監督當時、於監督地點」所查得之狀態,不及於此範圍以外。該報告非品質保證、非符合性證書,亦非保險擔保。監督若採抽樣方式,結果僅代表所取樣品,對整批貨並不提供絕對保證。監督後於裝卸、運輸或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在報告範圍內。
認證資格
監督活動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監督機構之公正性、人員能力與監督方法之有效性。公正性原則具決定性:監督機構不得為其所監督貨品之買賣或製造之當事方。EUROLAB 持有依 ISO/IEC 17020 之國際認可認證,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機構核發;認證範圍按監督類別界定,故於報價階段以書面確認。
範圍與權限相關監督服務
常見問題
過磅差異是否屬正常現象?
每次量測都存在一定的容許誤差,應於合約中明訂。對於含水率會變動的貨物(穀物、煤炭、紡織原料),重量會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變化;因此報告中會記載過磅的地點與條件。
清點是否可以採用抽樣方式進行?
可以,但在此情況下報告會明確標示其為抽樣所得。若需要全數清點,須於指示中明確說明;兩種方式在成本與保證程度上有所不同。
監督報告是否等同於品質保證?
並非如此。報告僅記錄監督當下及當地所發現之狀況。貨物於後續運輸、裝卸與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屬於報告範圍,監督機構對此不負責任。
如何確保監督人員之獨立性?
監督係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公正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監督機構不得成為其所監督貨物買賣交易之一方。
報告需多久時間出具?
現場作業完成當日即可提供初步結果。最終報告則視是否須進行分析而定,取決於實驗室結果之取得時間;所需時程於報價階段以書面方式明確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