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督?
卸載監督係指檢定人員於目的地自車輛或船舶卸貨時在場,確認數量、記錄毀損並查驗封條完整性。
為何要執行?
目的在於於發現當下即獨立記錄短少與毀損。在保險理賠與向承運人求償之程序中,卸貨時所出具之監督報告為關鍵證據。
誰會委託?
- 進口商與買方公司
- 保險公司與理算師
- 承運人與物流公司
- 倉庫與碼頭營運商
- 大宗商品貿易商
監督範圍
- 驗證封條號碼與封條完整性
- 清點卸貨數量
- 與裝貨數量比對並確定差異
- 鑑定包裝損壞與貨物損壞
- 潮濕、擠壓、污染與交叉污染的發現
- 取出溫控貨物的資料記錄器輸出
- 卸貨前的堆裝狀態
- 另行記錄卸貨過程中發生的損壞
- 卸貨地點與條件
相關標準
- ISO/IEC 17020
- IMO/ILO/UNECE CTU 規範
方法與設備
- 清點與紀錄設備
- 相片與錄影設備
- 溫濕度量測儀器
- 資料記錄器讀取設備
- 取得經校準之磅秤
監督流程
- 1委任與指示以書面取得監督指示:釐清範圍、所用方法、抽樣計畫、規範與報告期望。指示範圍同時界定報告的界限。
- 2蒐集出貨資訊審閱合約或信用狀條件、預期發票、裝箱單與既往分析報告,並規劃監督日期與地點。
- 3現場準備檢定人員赴現場,評估倉庫、碼頭或船舶條件,以及計重與量測設備之適用性。
- 4執行監督依既定方法執行數量確認、抽樣、檢查與必要量測,各步驟均以照片與紀錄存證。
- 5樣品處理如有取樣,樣品經封緘、標示並於各方間分配,並保留留存樣;如需分析則送交實驗室。
- 6發現事項記錄所發現之不符合、毀損或短缺立即記錄並通報委託人。
- 7報告出具監督報告,明確載明報告範圍與監督之時間與地點;如信用狀有要求,另依指定格式出具監督證明。
監督報告
- 監督機構、檢定人員與委託人資訊
- 監督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 貨品說明、批號與參考文件
- 所採監督方法及抽樣計畫(如有)
- 量測與計重結果、所用設備及校正資訊
- 包裝、標示與堆存狀況
- 所發現之不符合、短缺或毀損
- 攝影記錄
- 樣品封緘編號與保存資訊
- 監督範圍界限聲明
- 卸貨地點、日期與時間區間
- 封條驗證結果
- 卸貨數量與裝貨數量之差異
- 損壞清單、位置與照片
- 關於損壞發生於運輸前或卸貨過程中的觀察
報告的界限
監督報告僅記載貨品「於監督當時、於監督地點」所查得之狀態,不及於此範圍以外。該報告非品質保證、非符合性證書,亦非保險擔保。監督若採抽樣方式,結果僅代表所取樣品,對整批貨並不提供絕對保證。監督後於裝卸、運輸或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在報告範圍內。
認證資格
監督活動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監督機構之公正性、人員能力與監督方法之有效性。公正性原則具決定性:監督機構不得為其所監督貨品之買賣或製造之當事方。EUROLAB 持有依 ISO/IEC 17020 之國際認可認證,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機構核發;認證範圍按監督類別界定,故於報價階段以書面確認。
範圍與權限相關監督服務
常見問題
能否確定損壞是源自運輸還是卸貨過程?
監督員依損壞的性質與位置記錄觀察結果,並另行記錄卸貨過程中發生的損壞。但最終的過失認定屬於理算師或仲裁人評估的範疇;監督報告僅作為該評估的參考依據。
是否應為鑑定損壞而暫停卸貨?
若損壞嚴重且範圍廣泛,正確做法是暫停卸貨並就現狀原樣記錄。一旦卸貨完成,要證明損壞的來源將明顯變得困難。
監督報告是否等同於品質保證?
並非如此。報告僅記錄監督當下及當地所發現之狀況。貨物於後續運輸、裝卸與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屬於報告範圍,監督機構對此不負責任。
如何確保監督人員之獨立性?
監督係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公正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監督機構不得成為其所監督貨物買賣交易之一方。
報告需多久時間出具?
現場作業完成當日即可提供初步結果。最終報告則視是否須進行分析而定,取決於實驗室結果之取得時間;所需時程於報價階段以書面方式明確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