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督?
毀損鑑定係由獨立檢定人員檢視貨品或設備所受之損害,並記錄其範圍、程度與可能原因;此為保險理賠與求償程序之基本依據。
為何要執行?
目的在於獨立於各方且及時地記錄損害。現場一經變動,認定即趨困難,故鑑定應於最早可能時點進行。
誰會委託?
- 保險公司與理算師
- 已投保的買方與賣方
- 承運人與物流公司
- 碼頭與倉庫營運商
- 法律爭議中的當事方
監督範圍
- 損害範圍與受影響數量
- 損害類型:受潮、擠壓、破損、汙染、發熱、腐蝕
- 損害位置與分佈
- 包裝狀況與保護是否充分
- 運輸工具與貨櫃的狀況
- 封條完整性與運輸紀錄
- 溫濕度資料記錄器輸出
- 關於損害可能原因的觀察
- 可搶救(salvage)貨物數量之評估
- 損害減輕建議
相關標準
- ISO/IEC 17020
方法與設備
- 相片與錄影設備
- 濕度計與溫度計
- 測量儀器
- 取樣與封條材料
- 資料記錄器讀取設備
監督流程
- 1委任與指示以書面取得監督指示:釐清範圍、所用方法、抽樣計畫、規範與報告期望。指示範圍同時界定報告的界限。
- 2蒐集出貨資訊審閱合約或信用狀條件、預期發票、裝箱單與既往分析報告,並規劃監督日期與地點。
- 3現場準備檢定人員赴現場,評估倉庫、碼頭或船舶條件,以及計重與量測設備之適用性。
- 4執行監督依既定方法執行數量確認、抽樣、檢查與必要量測,各步驟均以照片與紀錄存證。
- 5樣品處理如有取樣,樣品經封緘、標示並於各方間分配,並保留留存樣;如需分析則送交實驗室。
- 6發現事項記錄所發現之不符合、毀損或短缺立即記錄並通報委託人。
- 7報告出具監督報告,明確載明報告範圍與監督之時間與地點;如信用狀有要求,另依指定格式出具監督證明。
監督報告
- 監督機構、檢定人員與委託人資訊
- 監督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 貨品說明、批號與參考文件
- 所採監督方法及抽樣計畫(如有)
- 量測與計重結果、所用設備及校正資訊
- 包裝、標示與堆存狀況
- 所發現之不符合、短缺或毀損
- 攝影記錄
- 樣品封緘編號與保存資訊
- 監督範圍界限聲明
- 損害鑑定之日期、地點與在場人員
- 損害類型、範圍與受影響數量
- 詳細照片紀錄
- 關於損害可能原因的觀察
- 可搶救貨物之評估
- 損害減輕建議
報告的界限
監督報告只是「確認」損害的發生;並不就過失與責任分擔做出裁定。損害的法律責任依合約、運輸法規及保險單條款判定;監督報告僅作為該判斷的參考依據。此外,本報告並非損害金額鑑定或公證報告;金錢價值評估屬另一項服務。
認證資格
監督活動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監督機構之公正性、人員能力與監督方法之有效性。公正性原則具決定性:監督機構不得為其所監督貨品之買賣或製造之當事方。EUROLAB 持有依 ISO/IEC 17020 之國際認可認證,由 ILAC 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機構核發;認證範圍按監督類別界定,故於報價階段以書面確認。
範圍與權限相關監督服務
常見問題
損害鑑定應在多長時間內完成?
應盡快進行。隨著時間推移,損害現場會改變,貨物會被搬運處理,與成因相關的痕跡也會消失。此外,運輸法規與保險單對通報訂有時限;一旦錯過此期限,索賠權利將被削弱。
監督人員會判定損害的責任歸屬嗎?
不會。監督人員只回報其觀察與技術評估;責任分擔屬於法律問題,依合約及法規由各方或司法機關認定。
監督報告是否等同於品質保證?
並非如此。報告僅記錄監督當下及當地所發現之狀況。貨物於後續運輸、裝卸與倉儲過程中發生之變化,不屬於報告範圍,監督機構對此不負責任。
如何確保監督人員之獨立性?
監督係依 ISO/IEC 17020 執行,該標準要求公正性並防止利益衝突。監督機構不得成為其所監督貨物買賣交易之一方。
報告需多久時間出具?
現場作業完成當日即可提供初步結果。最終報告則視是否須進行分析而定,取決於實驗室結果之取得時間;所需時程於報價階段以書面方式明確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