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什麼證書?
RoHS 指令 (2011/65/EU) 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目前有 10 種物質受到限制:鉛、汞、鎘、六價鉻、PBB、PBDE 和四種鄰苯二甲酸鹽(DEHP、BBP、DBP、DIBP)。這些限制是針對均質材料設定的——不是針對整個產品計算,而是針對可以透過機械方式與其他材料分離的每種材料計算。這種區別是實踐中最常見錯誤的根源。
誰需要它?
- 各類電氣和電子設備製造商
- 電纜、連接器、電路板和組件供應商
- 電氣設備進口商和分銷商
- 以自有品牌銷售電子產品的公司
是否為強制?
對於範圍內的設備是強制性的,沒有指定機構參與的規定;合格評定透過內部生產控制(模組 A)進行。 RoHS 在符合性聲明中單獨列出。附件三和附件四規定了特定應用的有時限豁免;如果依賴豁免,則必須在技術文件中註明。
標準適用範圍
- 範圍:11類設備及排除產品
- 均質材料中的限用物質和最大重量濃度值
- 均質材料的概念與拆解邏輯
- 附件三和附件四豁免;他們是有時間限制的
- 合格評定程序:EN IEC 63000 下的技術文件
- 供應鏈資訊收集和材料申報
- 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
- 在歐盟符合性聲明中標記和說明 RoHS
驗證流程
- 1確定立法確定哪些歐盟立法適用於該產品。一種產品可以同時屬於多於一項立法的範圍;所有這些都必須滿足。
- 2選擇符合性評估模組立法根據產品的風險類別來決定要遵循的模組。製造商在某些模組下進行自我聲明,而公告機構則在其他模組下參與。
- 3依協調標準進行測試透過測試證明符合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的協調標準;這提供了符合法規的推定。
- 4Risk Analysis and the Technical File風險評估、設計計算、測試報告、使用說明和樣品標籤均彙編在技術文件中。
- 5歐盟符合性聲明製造商或其歐盟授權代表簽署符合性聲明。责任由声明签署人承担。
- 6加貼 CE 標誌該標誌依照法令規定的形式和尺寸貼在產品上;如果涉及指定機構的識別號,則加上該機構的識別號。
- 7保留技術文件技術文件的保留期限為立法規定的從產品推出市場起的期限(大多數立法為 10 年),並根據要求提交給主管機關。
有效期限
CE標誌不是證書,而是製造商的合格聲明,並且沒有有效期限。然而,只要產品和立法不變,聲明仍然有效:如果立法或協調標準更新,則必須更新技術文件。公告機構證書(例如歐盟型式檢驗證書)有有效期限。
所需文件
- 產品描述、型號清單和技術圖紙
- 風險評估
- 所適用調和標準之清單
- 測試報告
- 使用說明和警告標籤(以目標市場語言)
- 歐盟符合性聲明草案
- 物料清單 (BOM) 和均質材料細分
- 供應商 RoHS 合格聲明和資料聲明
- 關鍵材料的分析報告(XRF 篩選和需要時的濕化學)
- 所依據的豁免清單及其理由
- 根據 EN IEC 63000 制定的技術文檔
驗證費用
無固定牌價;費用依下列變數計算,並於報價中以書面形式提供。
- 適用於該產品的法規數量
- 合格評定模組—是否涉及指定機構
- 所需測試範圍及樣品數量
- 技術文件的當前狀態
- 翻譯和文件需求
認證
CE 下的公告機構根據相關歐盟法規在歐盟委員會的 NANDO 資料庫中註冊,並帶有四位數字的識別號碼。公告機構的權力是基於立法和產品範圍;授予一項法規的權力並不延伸至另一項法規。測試屬於 ISO/IEC 17025 範圍,產品認證屬於 ISO/IEC 17065 範圍。
此方案可提供的範圍因您的產品與業務而異;將於報價階段以書面形式確認。
範圍和授權相關認證
常見問題
供應商聲明就足夠了,還是我需要進行測試?
EN IEC 63000 允許基於供應商聲明的文件方法;但評估聲明的可靠性是製造商的責任。對高風險材料(焊料、電鍍、塑膠、電纜絕緣層)進行驗證分析是常見且合理的做法。
如果我的產品整體低於限制,我是否合規?
不可以。這些限制是針對均質材料的。與產品總重量的比例計算錯誤;即使是單一小墊片的超標也會造成不合格。
RoHS 和 REACH 是一回事嗎?
不會。 RoHS 是一項限制電氣設備中特定物質的產品指令,屬於 CE 範圍。 REACH 是一項涵蓋所有化學品的橫向法規;它不屬於 CE 標誌範圍,但它施加了單獨的義務,例如 SVHC 通知。
誰加貼CE標誌?
製造商或其駐歐盟的授權代表。認證機構不加貼CE標誌;它僅在立法要求時作為公告機構參與合格評定,並頒發自己的證書。聲明的責任始終由製造商承擔。
CE標誌是品質證明嗎?
不是。 CE是產品符合歐盟相關法規的健康、安全和環境要求的聲明;它沒有表現出一定的品質水準或卓越的性能。
技術文件需要保存多久?
對於大多數歐盟立法,為產品推出市場後 10 年。由於該期限可能因立法而異,因此必須根據適用法規的相關條款進行確認。該文件將根據要求提交給市場監督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