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什麼證書?
低電壓指令 (LVD — 2014/35/EU) 規定了 50-1000 V AC 和 75-1500 V DC 範圍內使用的電氣設備的安全性。其範圍涵蓋電擊、火災、機械和熱危險。 LVD 有一個顯著特點:它不要求公告機構參與;合格評定完全透過製造商的內部生產控制(模組A)進行。
誰需要它?
- 白色家電、小家電和燈具製造商
- 電源、適配器和充電器製造商
- 電動工具和工業電氣設備製造商
- 配電板和配電設備製造商
- 將這些產品進口到歐盟的進口商
是否為強制?
對於電壓範圍內的電氣設備強制要求。不需要指定機構:製造商依照統一標準進行測試,準備技術文件,並自行簽署聲明。這意味著責任完全由製造商承擔——第三方測試報告在法律上不是強制性的,但實際上構成了聲明的基礎。
標準適用範圍
- 範圍:電壓範圍及排除設備清單(附件二)
- 基本安全目標(附件一):標記與資訊、防止電力造成的危險
- 絕緣、漏電流和電氣強度要求
- 溫升限制和熱危害防護
- 機械強度和結構安全
- 火災風險和可燃性
- 防止外部影響(濕氣、灰塵、機械衝擊)
- 合格評定程序:模組 A — 內部生產控制
- 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歐盟符合性聲明
驗證流程
- 1確定立法確定哪些歐盟立法適用於該產品。一種產品可以同時屬於多於一項立法的範圍;所有這些都必須滿足。
- 2選擇符合性評估模組立法根據產品的風險類別來決定要遵循的模組。製造商在某些模組下進行自我聲明,而公告機構則在其他模組下參與。
- 3依協調標準進行測試透過測試證明符合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的協調標準;這提供了符合法規的推定。
- 4Risk Analysis and the Technical File風險評估、設計計算、測試報告、使用說明和樣品標籤均彙編在技術文件中。
- 5歐盟符合性聲明製造商或其歐盟授權代表簽署符合性聲明。责任由声明签署人承担。
- 6加貼 CE 標誌該標誌依照法令規定的形式和尺寸貼在產品上;如果涉及指定機構的識別號,則加上該機構的識別號。
- 7保留技術文件技術文件的保留期限為立法規定的從產品推出市場起的期限(大多數立法為 10 年),並根據要求提交給主管機關。
有效期限
CE標誌不是證書,而是製造商的合格聲明,並且沒有有效期限。然而,只要產品和立法不變,聲明仍然有效:如果立法或協調標準更新,則必須更新技術文件。公告機構證書(例如歐盟型式檢驗證書)有有效期限。
所需文件
- 產品描述、型號清單和技術圖紙
- 風險評估
- 所適用調和標準之清單
- 測試報告
- 使用說明和警告標籤(以目標市場語言)
- 歐盟符合性聲明草案
- 電路圖和印刷電路板圖
- 關鍵零件清單和零件證書(變壓器、保險絲、電纜、開關)
- 絕緣配合與爬電距離/間隙計算
- 根據適用的協調標準(例如 EN IEC 62368-1、EN 60335 系列)提供測試報告
- 使用說明和產品評級標籤樣本
驗證費用
無固定牌價;費用依下列變數計算,並於報價中以書面形式提供。
- 適用於該產品的法規數量
- 合格評定模組—是否涉及指定機構
- 所需測試範圍及樣品數量
- 技術文件的當前狀態
- 翻譯和文件需求
認證
CE 下的公告機構根據相關歐盟法規在歐盟委員會的 NANDO 資料庫中註冊,並帶有四位數字的識別號碼。公告機構的權力是基於立法和產品範圍;授予一項法規的權力並不延伸至另一項法規。測試屬於 ISO/IEC 17025 範圍,產品認證屬於 ISO/IEC 17065 範圍。
此方案可提供的範圍因您的產品與業務而異;將於報價階段以書面形式確認。
範圍和授權相關認證
常見問題
我需要去指定機構申請 LVD 嗎?
該立法並沒有規定公告機構的參與;製造商自行做出聲明。然而,來自獨立實驗室的測試報告是技術文件最有力的基礎,也是市場監督中要求的第一份文件。
我的產品可以同時符合 LVD 和 EMC 要求嗎?
是的,這在電氣產品中很常見。必須滿足適用於產品的每項立法的要求,並且所有這些要求都列在符合性聲明中。如果產品包含無線電模組,則適用 RED,並且對於這些產品,RED 吸收了 LVD 的安全要求。
CB 計劃報告可以用於 LVD 嗎?
一旦解決了與 EN 版本(國家偏差)的差異,根據 IEC 標準發布的 CB 測試報告即可用作技術文件的基礎。必須證明這些差異已被消除。
誰加貼CE標誌?
製造商或其駐歐盟的授權代表。認證機構不加貼CE標誌;它僅在立法要求時作為公告機構參與合格評定,並頒發自己的證書。聲明的責任始終由製造商承擔。
CE標誌是品質證明嗎?
不是。 CE是產品符合歐盟相關法規的健康、安全和環境要求的聲明;它沒有表現出一定的品質水準或卓越的性能。
技術文件需要保存多久?
對於大多數歐盟立法,為產品推出市場後 10 年。由於該期限可能因立法而異,因此必須根據適用法規的相關條款進行確認。該文件將根據要求提交給市場監督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