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ECE R10 是規範汽車及其所裝配電氣/電子零組件電磁相容性的法規。其正式名稱為「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發布於 1958 年日內瓦協定附件之中。
兩種獨立核准途徑
R10下有兩種核准類型。第一種為整車核准:於半消音室中測量整輛車。第二種為電氣/電子零組件(ESA)核准:單一控制單元或模組獨立獲得核准。售後加裝之電子裝置亦以ESA形式獲得核准。
所測量之四項標題
| 標題 | 檢視項目為何? |
|---|---|
| 輻射發射 | 由車輛或零組件輻射至空氣中之電磁干擾 |
| 傳導發射 | 經電源與訊號線傳播之干擾 |
| 輻射抗擾度 | 外部電磁場下功能之延續 |
| 傳導抗擾度 | 抵禦經由線路傳入之干擾訊號 |
電動車之額外範圍
R10較新之修訂系列亦涵蓋電動與油電混合車輛充電模式下之行為。當車輛連接至供電網路時,將評估其發射之干擾及對來自網路之干擾的抗擾度。車載充電器與充電線組屬於此範圍之一部分。
頻率範圍、場強等級與限制曲線係定義於現行修訂系列之附錄中,並依車輛等級而異。本頁不提供數值等級;數值須依申請日當時有效之版本取得。
常見問題
- 測試期間之線束配置與實際車輛不同——結果因而喪失代表性。
-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超出傳導發射限值。
- 抗擾度測試期間應監控之功能未事先定義。
- 售後加裝之裝置未取得自身之ESA核准。
- 軟體更新改變電磁相容性行為,卻未進行通報。
由誰核發核准?
實驗室執行測試並出具報告;型式核准由1958年協定締約國之核准機關授予。實驗室以技術服務單位身分向該機關提交報告。測試報告本身並非型式核准證書。
為何一般電磁相容性指令不適用於車輛?
就電磁相容性而言,車輛及其零組件並非適用一般產品法規,而是適用車輛型式核准制度本身之規範。其原因並非任意之法律偏好,而是車輛之電磁環境具有其獨特性:於同一車體內,開關大電流之電路、敏感感測器、無線電接收器與攸關安全之控制單元皆共處一室。
因此測試配置亦有所不同。一般電磁相容性測試於代表桌上型裝置之配置中進行,而在車輛方面,則分別針對整車與個別電子零組件定義不同配置。車輛本身表現如同天線,車體幾何形狀將影響結果。
兩種獨立核准層級
| 層級 | 評估項目 |
|---|---|
| 整車 | 車輛所發射之干擾及其對外部場之抗擾度;評估中包含車輛本身之幾何形狀與線路配置。 |
| 電子零組件 | 單一控制單元、驅動器或模組之發射與抗擾度行為;核准係於零組件層級授予。 |
實務上,此二元性意味著:使用經核准之零組件並不能確保整車之核准,而整車之核准亦不能使該零組件單獨銷售合法化。供應鏈中各層級由何方持有,須以合約明確界定。
電動車改變了什麼?
- 高壓動力傳動系統零組件會產生傳統車輛所沒有之強烈開關噪訊;發射側之負擔已顯著增加。
- 充電期間車輛連接至供電網路;此使該車輛既是道路車輛,亦成為連網之設備,充電狀態須另行評估。
- 駕駛輔助與自動駕駛功能之感測器對電磁干擾敏感;抗擾度如今係安全議題,而非舒適性議題。
- 無線充電與車輛對電網通訊帶入新頻段,並與無線電法規交叉。
閱讀報告時應留意哪些要點?
車輛電磁相容性報告中之關鍵項目為:核准係於何種層級授予(整車或零組件)、測試期間車輛或單元處於何種運作模式、採用何種線束與安裝配置,以及抗擾度測試中功能劣化如何分類。最後一項尤為重要:於抗擾度測試中,部分功能劣化被視為可接受,惟攸關安全之功能則不容許任何劣化,報告須明確載明此區別。
核准編號中之國家代碼顯示核發核准之機關,而非其有效之地理範圍。透過相互承認,該核准於協定締約國內均獲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