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 標誌並非品質獎項或單一證書,而是製造商聲明產品符合所有適用之相關歐盟法規要求。因此第一個問題不應是「如何取得 CE 證書」,而應是「我的產品適用哪些法規」。
產品可能同時適用多項法規
電動手工具可能同時適用機械指令、低電壓指令、EMC指令與RoHS;若具無線連接功能,則再加上無線電設備指令。聲明須一併涵蓋所有項目;遺漏其一將使整份聲明失效。
常見法規
| 法規 | 範圍 |
|---|---|
| 2006/42/EC機械指令 | 具活動零件之機械與安全零組件 |
| 2014/35/EU低電壓(LVD) | 於特定電壓範圍內運作之電氣設備 |
| 2014/30/EU EMC | 發射電磁干擾或受其影響之設備 |
| 2014/53/EU無線電設備(RED) | 含無線電發射器或接收器之產品 |
| 2011/65/EU RoHS | 電機電子設備中危害物質之限制 |
| 歐盟2017/745醫療器材(MDR) | 醫療器材及其附件 |
| 歐盟305/2011營建產品(CPR) | 永久併入構造物之材料 |
| 歐盟2016/425個人防護裝備 | PPE產品 |
| 歐盟2016/426燃氣器具 | 燃氣器具與設備 |
| 2014/68/EU壓力設備(PED) | 於特定壓力以上運作之設備 |
是否始終需要公告機構?
並非如此。各法規依產品風險等級規定不同之符合性評鑑模組。部分模組下製造商可依自身管控自行聲明(自我聲明);部分模組則須經公告機構審查。適用哪一模組由法規附錄決定。
測試報告本身並不能證明CE符合性。符合性須由技術檔案、風險評估、所採用之協調標準、符合性評鑑模組及歐盟符合性聲明整體構成。
協調標準之角色
法規訂定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協調標準則具體化這些要求應如何被滿足。當遵循歐盟官方公報所列之協調標準時,即推定相關要求已獲滿足(符合性推定)。遵循該標準並非強制,惟未遵循時,製造商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要求已以其他方式獲得滿足。
技術檔案包含哪些內容?
- 產品說明、圖面與電路圖
- 所適用法規與標準清單
- 風險評估
- 測試報告與計算
- 符合性評鑑模組及(如有)公告機構證書
- 使用手冊與標示範例
- 歐盟符合性聲明
為何界定範圍是成本最高之步驟?
符合性流程中所犯錯誤之成本並不相同。若測試做錯,可重做;若標籤印錯,可重印。但若對產品所適用之法規判定不完整,則後續全部工作皆屬徒勞:技術檔案將依錯誤之基本要求建立、測試依錯誤標準進行、聲明援引錯誤法規。因此範圍界定須於流程最初階段以最嚴謹態度進行。
使判定變得困難之處在於,法規係依風險類型而非產品類型撰寫。同一產品可能適用多項法規,因其帶有多種風險:觸電、電磁干擾、機械危害、物質含量、能源消耗。每一項皆源自不同之法規。
決定範圍之四個問題
- 產品之預期用途為何?當同一裝置聲明用於醫療用途時,將適用完全不同之制度;預期用途聲明係技術決定,而非行銷文案。
- 產品銷售對象為何?專業使用者與消費者之要求組合有所不同,資訊與警示義務亦隨之改變。
- 產品以何種能源運作、具備哪些介面?無線電介面之存在會直接改變適用法規。
- 產品屬於整體、零組件抑或組裝品?成品與零組件之義務並不相同,執行組裝之一方可能轉為新之製造商。
四種常見範圍錯誤
| 錯誤 | 為何錯誤 |
|---|---|
| 因無線電模組已獲核准而未評估成品 | 模組核准係針對特定天線與安裝條件核發;由於外殼、佈線與配置有所變動,須對成品進行評估。 |
| 忽略橫向法規 | 物質限制、廢棄物義務及能源/生態設計要求獨立於標誌之外產生義務;即使標誌完整,除非滿足這些要求,否則上市即屬違法。 |
| 將零組件證書視為成品證書 | 零組件證書並不能證明成品之符合性;成品須具備自身之技術檔案。 |
| 於範圍外之產品標示標誌 | 此係獨立於不符合性之另一違規行為;「作為品質象徵」之理由並不成立。 |
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公告機構?
是否需要機構取決於法規所規定之符合性評鑑模組,而非產品之複雜程度,該模組則源自產品之風險等級。部分法規完全不涉及機構;部分則無例外地涉及機構;另有部分則依產品等級或協調標準是否已完整施行而有所不同。第三種情形最易造成混淆:若標準已完整施行,製造商可自行聲明;若未完整施行,則須由機構介入。
範圍界定之產出應為一份清單:所適用之各項法規、為其選定之模組、將採用之協調標準,以及將涉入之任何機構。該清單為技術檔案之首頁,若於專案過程中變更,須記錄其理由。
